在罗3:19-23这段,保罗用了五次的“所有”,希腊字是pas(all, every):“各人”的口、“所有”世人、“所有”血气的(肉体)、“所有”相信的人和“所有”人都犯了罪。这是要带出头三章的一个重要的结论:所有人都犯了罪,都缺乏了神的荣耀,都需要耶稣的福音,都需要因信称义。保罗在3:19-20以“各人的口”(every mouth),“普世的人”(all the world)和“所有肉体”(all flesh)去强调,若要以“行律法”(by works of law)去得着神的称义,一个人都不能!若没有因信称义的福音,世人都要面对神的审判。律法的功用“本是叫人知罪”。这正好与1:18有很好的首尾呼应。神学家称这为律法第一大功用。
若要“靠行律法”称义的话,人必须是全守律法。“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,只在一条上跌倒,他就是犯了众条(guilty of all)。”(雅2:10)要在神面前靠行为称义,我们必须是完全的无罪,必须“一生”从“里”到“外”都是完全的好。但除了主耶稣,有这样的人吗?